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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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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城镇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办法(试行)
  • 制定机构:国家教育委员会
  • 发布日期:1996年04月0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6年04月02日效力级别:国家部委办局文件
城镇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使城镇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城镇流动人口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城镇流动人口,是指在流入地从事务工经商等经济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并持有流入地暂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

城镇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是指年满6至14周岁(或7至15周岁),有学习能力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

第四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三条款的,流入地人民政府(市、区、镇,下同),要为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创造条件,提供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流人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具体承担城镇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

城镇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的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必须保证其适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六条

城镇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严格的适龄儿童、少年流动管理制度。凡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必须在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流动期间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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