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关于医疗合作的议定书
- 制定机构:摩洛哥王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8年04月2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8年04月22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关于医疗合作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为加强两国之间的医疗合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摩洛哥王国政府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摩洛哥王国派遣若干医疗队。医疗队的数量、专业构成、工作地点、组成,将根据摩洛哥卫生部的要求由双方共同确定。上述内容详见附件,并可由双方通过函信加以修改。
第二条
为帮助中国医疗队更好地组织其活动与生活,摩方同意接受中方派四名管理人员到摩洛哥。这个管理小组的旅费、生活费由中方负责。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将与摩方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工作,相互交流经验,并协助对摩方医务人员进行在职培训。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将遵照摩洛哥卫生政策,遵守摩洛哥现行卫生法律、法规。除非摩方要求并经摩洛哥卫生部批准,中国医疗队不从事法医工作。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在摩工作期间,摩方保证每月提供津贴。该津贴金额见下表。津贴金额的确定是根据医疗队员所属级别(专科医生、队长或其他人员)以及他们被派遣到摩洛哥根据法规所划分的a、b、c类地区的不同省份、大区。
地区类别 专科医生和队长 其他队员
该津贴总额的50%根据现行摩洛哥法规可汇出。
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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