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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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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财政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通知
  • 制定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5年06月06日文书字号:财会〔2025〕12号
  • 生效日期:2025年06月06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财政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通知
财会〔202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有关单位:

2020年12月,财政部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以下简称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2023年1月1日以来,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在境内外同时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平稳实施。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实施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指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实施的有关安排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和仅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以及在本通知施行前已提前执行的企业,应当继续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企业,应当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确有困难需暂缓执行的保险公司,应当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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