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建设银行《转发〈关于认真清理和处理预算内国营工交企业潜亏的通知〉的通知》
- 制定机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1992年09月15日文书字号:京财预(1992)1712号...等
- 生效日期:1992年09月15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建设银行《转发〈关于认真清理和处理预算内国营工交企业潜亏的通知〉的通知》
(建京经字(1992)42号、京财预(1992)1712号1992年9月15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建设银行《转发〈关于认真清理和处理预算内国营工交企业潜亏的通知〉的通知》
(建京经字(1992)42号、京财预(1992)1712号1992年9月15日)
各区县财政局、建行、各支行、预算内国营施工企业:
现将建设银行建总函字(1992)第310号《转发〈关于认真清理和处理预算内国营工交企业潜亏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对有关事项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财政局、建行各支行、主管施工企业的总公司要加强对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部署,认真发动,积极清查。对清查出来的潜亏,要逐户分析原因,分清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二、企业自查结束后,各总公司要认真组织抽查工作,将抽查组织工作的安排通知开户经办建行,以便经办行安排人员参与抽查。市财政局、建行市分行不再另行组织抽查工作。
三、预算内中央在京施工企业的清查工作,由开户经办行审核签认,建行总行汇总。
四、清理工作的时间,按建总函字(1992)第310号规定执行,总结材料和报表于11月15日前报送建行市分行建经处、市财政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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