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烟台市财政局、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烟台市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实施细则》的通知
- 制定机构: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烟台市财政局、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01日文书字号:烟发改价格〔2024〕214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烟台市财政局、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烟台市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实施细则》的通知
烟发改价格〔2024〕21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直有关部门,国网烟台供电公司:
现将《烟台市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将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161号)的要求,依据《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以及土地储备管理相关文件规定,将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烟台市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2021年3月1日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及改扩建项目。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为烟台市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建设用地。
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是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电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不包含用户提出的超标准供应或个性化需求的延伸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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