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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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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 制定机构:中国共产党山东省委员会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0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10月09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1990年9月22日呼和浩特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0年12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决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的决议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2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决定》的决议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保障和促进本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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