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上海市长宁区司法局关于印发《长宁区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制定机构:上海市长宁区司法局
-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9日文书字号:长司规〔2023〕1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3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上海市长宁区司法局关于印发《长宁区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司规〔2023〕1号
各党政机关:
《长宁区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细则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本区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更好发挥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上海市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党政机关及人民团体按照规定设立的公职律师和本区区属国有企业按照规定设立的公司律师。
第三条
(管理职责) 区司法局负责对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协调推进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相关工作。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协助区司法局协调推进公司律师相关工作。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协助区司法局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开展培训活动等相关工作。
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进行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遴选聘任、职责履行、考核奖惩、作用发挥等制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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