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0年04月10日文书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第34号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4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2020年04月10日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2020年4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本市金融健康发展,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适用本条例。
国家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人民政府对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地方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具有金融属性的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审慎、有序规范、创新发展的原则,坚持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和深化金融改革的目标,推动金融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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