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心理辅导室装备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 制定机构: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2日文书字号:沪教委德(2011)57号
- 生效日期:2011年12月22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心理辅导室装备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沪教委德(2011)57号
各区县教育局,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促进本市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心理辅导室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高本市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水平,我委制定了《上海市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心理辅导室装备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自本通知颁布之日起三年内,各单位要指导所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完成心理辅导室的建设和改造,并做好相关配套工作。
希望各单位加强心理辅导教师的理论培训和心理仪器设备使用培训,不断提高心理健康辅导教师的专业素养。建立健全心理辅导室的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使心理健康教育与日常教育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切实发挥心理辅导室的各项功能。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委德育处联系(联系人:周烨,电话:23116790)
附件:上海市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心理辅导室装备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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