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 制定机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 发布日期:2011年07月18日文书字号:晋高法[2011]100号
- 生效日期:2011年07月18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晋高法[2011]100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太原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精神,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经共同研究,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在《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我省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为:
1、诈骗公私财物五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八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物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合同诈骗罪的具体数额标准参照诈骗罪确定的数额标准执行。
3、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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