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公民相互往来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2003年06月1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3年06月14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公民相互往来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公民相互往来的协定*
(注*:2002年6月24日签订于北京并于2003年6月14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睦邻友好关系的愿望,为完善两国公民相互往来秩序,根据平等互惠原则,经过友好协商,议定如下:
第一条
缔约一方国家公民可凭有效旅行证件,在本协定规定的条件下入、出、过境缔约另一方并在其境内临时逗留。
本协定所指的有效旅行证件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因公普通护照、普通护照、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吉尔吉斯共和国公民--外交护照、公务护照、普通护照、返回吉尔吉斯共和国证明书。
第二条
一、持有效外交、公务护照的缔约双方国家公民及其加注在同一本护照内的未成年子女,在缔约另一方国家入、出、过境三十日内免办签证。
二、前款所述缔约双方国家公民如在缔约另一方国家境内逗留逾三十日,应当依照缔约另一方国家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必要的居留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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