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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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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 制定机构:辽宁省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3年01月0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1月04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2年10月28日鞍山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经鞍山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九件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对五件地方性法规予以废止。

一、修改九件地方性法规的部分条款

(一)《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将第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鞍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1.将第四条中的“城市建设局”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将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市政工程、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修改为“市政工程、自然资源、公安交通等部门”。

3.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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