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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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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议定书
  • 制定机构:瑞典王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75年01月1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75年01月18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议定书


议 定 书

在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时,下列代表同意下列规定应作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关于第八条和第十三条一、本协定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政府一九七五年一月十八日在北京签署的海运协定第九条规定的执行。

二、实施本协定时,应认为空运联合体斯堪的纳维亚航空公司在瑞典设有总机构,但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仅适用于斯堪的纳维亚航空公司中的瑞典航空公司在该联合体中控股相应部分的利润。

关于第十二条有关第十二条第三款,对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款项,应按该款项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征税。

关于第十五条瑞典居民在航空运联合体斯堪的纳维亚航空公司经营的从事国际运输的飞机上受雇取得的报酬应仅在瑞典征税。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已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为证。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六年五月十六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瑞典文、中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有疑义,应以英文本为准。

吴学谦(签字) 斯滕·安德松(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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