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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州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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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梅州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 制定机构: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0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梅州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2020年9月27日梅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红色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传承和弘扬苏区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红色资源是指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传播马克思列宁主义和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人民进行革命活动所形成的具有纪念、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旧址、遗址、遗迹、代表性建筑、纪念设施和代表性可移动实物,以及新中国成立后兴建的与新民主主义革命有关的纪念设施。包括: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旧址;

(二)重要革命人物故居、旧居、墓地、活动地、纪念设施及其遗物;

(三)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或者烈士纪念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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