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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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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制定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07年03月27日文书字号:泉政办(2007)76号
  • 生效日期:2007年03月27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泉政办(2007)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5〕129号)精神,市卫生局等七个部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该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意见

市卫生局 市教育局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市残联 (二○○七年三月)




精神疾病是各种生物学、心理学以及社会环境因素影响下人的大脑功能失调,导致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的疾病。精神疾病不仅严重影响着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属的生活质量,同时也给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增多,竞争压力加大,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老年性精神障碍、药品滥用、自杀和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心理危机等方面的问题日益突出,精神卫生已成为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和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做好精神疾病的防治,预防和减少各类不良心理行为问题的发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的繁荣稳定,对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市的精神卫生工作还较薄弱,精神卫生机构服务保障还较落后,许多精神疾病患者还未能得到救助治疗。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5〕129号)精神,结合我市的精神卫生工作现状,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原则

精神卫生工作要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我市精神卫生服务体系,把防治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社区和基层,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较好的精神卫生服务。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的模式,保障精神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开展;制定有关促进和防范精神卫生问题的工作计划,实施重点人群的心理行为问题干预;加强重症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努力创造条件,开展对精神疾病患者的摸底、调查、登记和救治救助;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预防和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落实精神卫生的法律法规,加强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和科研工作。

二、工作目标

按照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联《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确立的工作目标,我市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2006年达到30%,2010年达到50%;儿童和青少年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2010年降到12%;精神分裂症治疗率2006年达到50%,2010年达到60%;全市精神疾病治疗与康复工作覆盖人口2006年达到300万人,2010年达到600万人。

三、组织领导

(一)落实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部门协调的工作机制,把精神卫生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县级以上政府成立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和协调组织,制定本地区精神卫生工作目标,明确有关部门职责,统筹落实和安排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和落实各项措施。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专项防治经费,落实对精神卫生机构的倾斜补助政策。要执行有利于精神卫生工作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物价政策,研究制定鼓励单位、团体和个人资助精神疾病防治工作的办法,鼓励社会资源投向精神疾病的防治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作。卫生、民政、公安、教育、财政、司法、残联、共青团、妇联、老龄委等部门和团体要针对日益突出的精神卫生问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卫生部门要承担精神疾病的预防、干预和患者的救治任务,调整现有精神卫生机构服务方向和重点,开展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心理健康教育。要采取措施降低精神病患者治疗相关费用,扩大治疗服务面,提高治疗与康复水平。

民政部门所属精神卫生机构要承担当地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复员、退伍军人的救治任务,并及时收容和治疗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和抚养人的精神疾病患者。

公安机关要配合乡镇街道、社区了解掌握辖区内可能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基本情况,督促病人家属或监护人对病人进行日常监管和控制,依法强制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到精神卫生机构接受治疗,各县(市、区)卫生或民政部门所属的精神卫生机构必须承担本辖区被强制的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的收治工作。

残联组织要配合卫生等部门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疾病治疗与康复模式。提供康复服务,提高康复质量,促进精神疾病患者康复和回归社会。

市县两级发改委要把精神卫生工作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发展计划,合理配置卫生资源,以满足民众的精神卫生需求。

宣传部门要积极发挥新闻单位在社会动员、传播知识方面的优势作用,宣传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倡导体质健康,心理健全的生活方式。

教育部门要结合实施素质教育,加强学校、家庭、社会的沟通与联系,并将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行为问题干预纳入学校日常工作计划,并切实实施。

劳动保障部门在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时,要根据精神疾病不同类别,妥善解决难治性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问题,促进康复后有劳动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的就业。

司法行政部门要执行有关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做好面向社会服务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机构初审管理工作。

编制部门要根据精神卫生预防、宣传和干预工作的需要,在精神卫生机构中合理配置服务于公共卫生系列的全额拨款人员指标,为社会提供无偿的精神卫生相关服务。

四、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统筹本地区现有各级各类精神卫生机构,明确功能定位,实现资源整合,要建立以精神卫生机构为主体,综合性医院精神科(心理卫生科、心理咨询科)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为依托的精神卫生服务网络。

(一)逐步加强精神卫生防治机构的建设

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重视精神卫生防治学科的建设,根据本地区精神卫生防治工作的需要,配备足够人员和工作经费,开展大众心理健康咨询、干预和培训以及心理健康教育材料的制作。

市级精神卫生机构要充分发挥对全市精神卫生机构的技术指导的作用,逐步成为全市精神疾病防治、科研、人才培训的基地。市医学会精神科分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做好精神卫生信息的收集、交流和人员培训工作。

中心市区及各县(市、区)至少要有一所卫生部门或民政部门所属精神卫生机构,尚无精神卫生机构的要尽快建立。县(市、区)政府要重点加强本级精神卫生机构建设,增加经费投入,改善精神病人的就医和康复条件,提高精神卫生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努力为病人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并成为本辖区精神卫生工作培训、科研、治疗和康复的基地。

完善综合性医院精神卫生服务功能。全市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要开设精神科或心理卫生(咨询)科,并列入今后医院等级评审的重要内容。2006年,至少要有一所市级综合性医院能够提供精神卫生服务;到2007年,各县(市、区)至少要有一所综合性医院能够提供精神卫生服务。县(市、区)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精神卫生机构或指定综合性医院承担本地区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治疗与康复以及技术指导与培训工作。

做好社区和农村精神卫生服务保障工作。各县(市、区)要开展精神卫生服务保障进社区活动,把精神卫生服务保障作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基层、农村卫生人员的培训,普及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防治知识,提高基层、农村卫生机构对精神疾病的识别和救治水平。

(二)加快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

要加强对医学院校在校学生、现有精神专科、非精神卫生专业医护人员以及其他从事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对常见精神疾病的早期识别和有效处理的能力,提高预防和控制能力。通过举办精神科医生培训班和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精神卫生防治人员的技术水平。

完善精神(心理)卫生机构、人员准入。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规定,加强对从事精神医学工作者的执业准入管理。心理治疗与咨询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专业教育,上岗后要保证必要的专业进修时间,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五、加强精神疾病预防与干预工作

(一)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活动,大力营造和谐社会氛围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编辑、制作面向大众的心理健康读物和重点人群的干预材料,供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要充分利用广播、报纸、电视等大众传媒,以及开辟精神卫生网站,开展经常性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和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利用每年“精神卫生日”等组织大型宣传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心理健康水平,消除社会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偏见。动员全社会,积极倡导体质健康、心理健全的生活方式。

(二)开展重点人群的心理行为干预

1.重视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和干预。加强对学校教师、班主任、校医等的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早期发现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的能力。依靠学校现有工作队伍和网络,在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针对不同年龄儿童和青少年的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包括技能训练)与咨询服务,为少年儿童提供心理指导和帮助。

2.加强妇女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的研究和干预。维护有精神疾病和不良心理行为问题的妇女的权益,加强妇女孕产期心理健康保健和常见心理行为问题的识别及处理工作,降低其产前、产后不良心理反应发生率;做好妇女更年期心理健康咨询和指导工作。加强农村妇女心理行为问题的多学科研究,开展针对农村妇女的心理健康咨询和危机干预服务,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农村妇女精神疾病患病率。

3.开展老年心理健康宣传和精神疾病干预。利用现有精神卫生资源,建立老年性痴呆看护治疗服务机构,普及老年性痴呆和抑郁等精神疾病的预防知识,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活动并提供有效的支持和帮助,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4.加强救灾工作中的精神卫生救援。加快制订灾后精神卫生救援预案,从组织、人员和措施上提供保证,降低灾后精神疾病患病率。积极开展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心理干预和心理应激救援工作,评估受灾人群的精神卫生需求,确定灾后心理卫生干预的重点人群,提供电话咨询、门诊治疗等危机干预服务。

5.开展职业人群和被监管人群的精神卫生工作。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职业人群的具体情况制订适宜计划,疏导和缓解职工因工作、家庭生活等带来的压力。把被监管人员的精神卫生工作纳入本市精神卫生工作计划,加强对公安机关监管民警,监狱、劳教部门民警和医护人员的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根据被监管人员精神卫生流行病学特点,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特点的被监管人员开展心理治疗和心理矫正工作。

6.全市统一规划,集中人力、财力,开设心理咨询热线,缓解求询者心理压力。开展危机干预试点工作,为处于心理危机状态求助人员提供危机干预服务。

六、重视患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

(一)加强社区和农村精神卫生工作。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在精神疾病患者治疗与康复中的作用,根据实际情况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设立精神康复科室,并纳入社会福利发展计划。完善医疗转诊制度,帮助精神疾病患者早日康复。

(二)加强重症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要采取措施为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及双相情感障碍、老年性痴呆和抑郁等重点精神疾病患者提供适当的治疗与康复服务。加强精神疾病治疗药品的管理和供给工作,积极开展以药物为主的综合治疗,不断提高治疗与康复水平。对精神疾病患者被“关锁”情况进行普查摸底,从治疗、看护、资助等方面制订可行的解锁方案,积极进行监护治疗和定期随访。逐步提高精神疾病患者的社会适应能力,使其回归社会。实行城乡医疗救助试点的县(市、区),应将符合条件的精神疾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予以救助。

(三)市、县两级政府要支持精神卫生机构试行开设精神科慈善门诊,采取政府投入,慈善总会、社会团体和个人捐款等办法筹集资金,为特困精神病人提供减免费用的基本治疗,确保精神病人享有治疗权。

七、重视精神卫生的科研工作

(一)重视和支持精神卫生科学研究。要积极创造条件,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精神卫生机构进行精神卫生方面的科学研究,鼓励把科研成果应用于防治工作实践。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内外学术、人员交流与技术合作,学习国内外精神卫生服务保障工作的经验,以提高我市的精神卫生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开展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按照全省统一布署,做好开展精神障碍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通过对框架人口的筛查和对可疑病例的诊断,以了解我市人群精神卫生知识知晓率、常见精神障碍的患病率和医疗资源利用率,为政府进一步制定精神卫生工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进一步完善精神疾病信息监测网络,加强监测和报病工作,及时掌握精神疾病流行情况和发病趋势以及治疗康复的覆盖面。

八、依法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要充分利用法规政策,进一步改善精神卫生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使精神卫生医护人员能列入医疗伤害的保险机制,稳定精神卫生工作队伍,使之逐步发展壮大。

实施精神疾病患者及其监护人的知情同意权,保障精神疾病患者就诊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侵害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要通过精神病学鉴定程序,评估精神疾病患者的行为、责任能力后,按照法律程序处理需强制住院患者的有关问题或有关案件的问题,加强对经鉴定为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的监管和治疗工作。鉴定工作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确保鉴定结果科学、公正,维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强化对精神卫生工作的行政执法监督,禁止各种形式的非法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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