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汇法网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查询服务以及一站式找律师服务的法律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巴布亚新几内亚外交部关于建立官员磋商制度的谅解备忘录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巴布亚新几内亚外交部关于建立官员磋商制度的谅解备忘录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巴布亚新几内亚外交部
  • 发布日期:1992年11月3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2年11月30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巴布亚新几内亚外交部关于建立官员磋商制度的谅解备忘录
(签订日期1992年11月30日生效日期1992年11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巴布亚新几内亚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巩固和加强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目的,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谅解:

第一条

双方决定建立外交部官员磋商制度。

第二条

磋商轮流在北京和莫尔斯比港举行,原则上每年一次。

第三条

磋商在双方外交部官员之间进行。如有必要,各方均可邀请政府其他部门的官员参加,磋商议题可包括双边关系以及双方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

第四条

双方自行负担往返另一方进行磋商的国际旅费,但在另一方的交通和食宿费用由该方负担。

第五条

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如果任何一方均未在本谅解备忘录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谅解备忘录,则本谅解备忘录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三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谅解备忘录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三十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巴布亚新几内亚外交部


代 表 代 表

刘华秋 加布里埃尔·杜萨瓦

(签字) (签字)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