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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健全地方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维护法制统一,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遵循不抵触、可操作、有特色的立法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公开立法,坚持从实际出发,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立法活动。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甘肃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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