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医药条例
- 制定机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18年08月2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8年09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医药条例
(2017年12月29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5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彝医药,保障和促进彝医药事业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楚雄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彝医药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彝医药,是指在长期的医疗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反映彝族人民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体系。主要包括:
(一)《明代彝医书》(齐苏书)《中国彝族医学基础理论》《中国彝族药学》《中国彝医方剂学》等古今彝医药文献中所蕴含的独特的彝医药理论;
(二)彝医水膏药疗法、酒火疗法、滚蛋疗法、刮痧疗法等技能、技法及其用具;
(三)彝医单方、验方、秘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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