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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服县卫生防疫站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向谁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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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不服县卫生防疫站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向谁提起行政复议?
  • 制定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02年04月1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2年04月18日效力级别:文件解读/释义/问答
不服县卫生防疫站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向谁提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辖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县卫生防疫站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实施了行政管理行为,对其处罚决定不服,应当由直接管理它的县卫生局管辖。

所谓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些行政管理权授予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经过授权,该组织取得了行政管理的主体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管理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因行使行政管理权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授权有几个要件:一是授权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它以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作出授权;二是被授权的行政管理权是共有权力,类似行政拘留这样的专有权力不能授权;三是应当授权给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被授权的组织应当有一定的管理和承担责任的能力;四是经授权后被授权组织取得了在某一方面或者某几方面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的行使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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