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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公诉工作中全面推行阳光检务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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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公诉工作中全面推行阳光检务的若干意见
  • 制定机构: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 发布日期:2009年03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9年03月01日效力级别:检察院文件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公诉工作中全面推行阳光检务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增强检察机关公诉工作透明度,提高检察机关公诉案件质量和诉讼监督水平,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全面推行阳光检务的决定》,结合我省公诉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在公诉工作中全面推行阳光检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在公诉工作中推行阳光检务的自觉性、紧迫性

1.公诉部门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部门,是检察机关的一个重要窗口。保障公诉权在阳光下运行,依法正确履行公诉职能,是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形象的必然要求。

2.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是检察机关的神圣使命。自觉将公诉权的运行置于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人民群众以及社会的监督之下,有利于在公诉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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