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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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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31日文书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761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军事机构文件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2023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61号公布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有关活动,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航空器。

无人驾驶航空器按照性能指标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

第三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安全第一、服务发展、分类管理、协同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解决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民用航空、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有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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