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制定机构: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日期:2020年07月16日文书字号:鄂人社发〔2020〕31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人社发〔2020〕31号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国家和省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切实帮助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针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实施更加有效的帮扶措施,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现就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缓缴对象
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的各类单位(包括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符合缓缴条件的,可以申请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二、缓缴条件
申请缓缴单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今年以来营业收入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50%(含)以上;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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