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玉树藏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0年08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9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玉树藏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
(2020年4月24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管理,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创建整洁舒适、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生态良好、美丽宜居的城镇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内城镇建成区的管理活动。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的管理活动,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城镇建成区的区域范围,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管理,是指依法对城镇规划、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公共空间秩序、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应急事项,以及河道、地下管廊、公益设施等实施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城镇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优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依法治理、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城镇管理工作实行以自治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县(市)人民政府为主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础,部门联动、协调配合、综合执法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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