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
- 制定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23日文书字号:内政办发〔2021〕29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6月23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1〕2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精神,建立全区医疗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监管责任体系、制度体系、执法体系和保障体系,管好用好医保基金,提升医保治理能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健全基金监管责任体系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高政治站位,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医疗、医保全过程,不断完善医保基金监管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督导所属医疗保障部门、定点医药机构切实加强党组织建设,落实党建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完善定点医药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其履行政治责任、基金监管责任的监督考核与执纪问责,筑牢监管底线。(责任单位: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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