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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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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
  • 制定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日期:2025年06月19日文书字号:2025年第6号
  • 生效日期:2025年08月01日效力级别:国家部委办局文件
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
(2025年6月1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5年第6号公布 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货币经纪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经纪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经纪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为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债券、外汇等金融市场交易提供经纪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经纪服务及经纪业务,是指货币经纪公司接受金融机构的委托,为促成金融市场交易提供的报价询价信息、撮合交易意向等中介服务。

第三条

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任何单位和自然人不得擅自设立货币经纪公司,或者变相从事货币经纪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货币经纪”字样。

第四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货币经纪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相关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监管职责,对货币经纪公司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所等市场开展的经纪业务行为进行监管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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