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互换大使馆馆舍的协议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8年01月1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8年01月14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互换大使馆馆舍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也方)就互换大使馆馆舍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中方将坐落在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东三街5号,地皮面积4500平方米,建筑面积1626平方米,即民主也门驻华大使馆租用的现馆舍同也方将坐落在亚丁·胡尔迈克萨区安达鲁斯花园街145号,地皮面积5763平方米,建筑面积3106平方米,即中国驻民主也门大使馆租用的5幢现馆舍互相交换作为各自使馆馆舍之用。
第 二 条
一、中方将在三里屯东三街5号院内为大使增建300平方米住宅,中方负责设计、施工,费用由中方承担。建筑物标准相当于新建楼房标准。增建的房屋经北京市规划部门批准之日起二年内交付使用,交付使用的日期最迟不超过本协议生效之日三年。
二、中方为也方提供的三里屯1号楼1单元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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