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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政府渔业合作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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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政府渔业合作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5年04月2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5年04月24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政府渔业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发展双方业已存在的友好合作关系,愿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共同合作开发和利用马绍尔群岛共和国专属经济区生物资源,并开展渔业领域及其它方面的合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双方坚持和平、友好的原则,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展渔业合作。

二、双方愿经协商之后在海洋捕捞、水产养殖、水产品的运输、加工和贸易、渔船和渔具修造、科技和人员交流以及双方共同感兴趣的其他领域开展合作。

第二条

一、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政府允许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旗帜的渔船(以下简称“中国渔船”)依照本协定在马绍尔群岛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内从事渔捞活动。

二、根据本协定在马绍尔群岛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内从事渔捞的中国渔船应当依照本协定得到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政府主管当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当局的许可。有关事宜将在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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