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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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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11年02月28日文书字号:合川府〔2011〕64号...等
  • 生效日期:2011年02月28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川府〔2011〕64号,渝文备〔2011〕7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保障物业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并经区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将我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

(一)有电梯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交存;

(二)无电梯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交存;

(三)本区房改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相关规定执行。

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需调整的,由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适时调整,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二、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程序

购买预售房的,购房者在办理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前执商品房预售合同到区国土房管局开交款通知,再执交款通知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入指定银行专户,专户银行向购房者开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执重庆市房产面积测算报告书和重庆市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到区国土房管局开未预售房屋交款通知,再执交款通知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入指定银行专户,专户银行向开发建设单位分房号开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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