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沙河市农业农村局农资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 制定机构:沙河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2020年03月19日文书字号:沙农〔2020〕16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3月19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沙河市农业农村局农资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沙农〔2020〕16号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督促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重点是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养殖大户、加工企业、休闲农业企业、屠宰企业等)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主体(重点是生产经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等)(以下简称“市场经营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红黑名单”管理,是指沙河市农业农村局各科室参照对市场经营主体的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及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对市场经营主体的良好守信行为和违法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将其列入“红黑名单”,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公开途径向社会公布,并实施相应的联合奖惩措施,具体分为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