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澳大利亚农渔林业部关于澳大利亚柑橘输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澳大利亚农渔林业部
- 发布日期:2005年10月2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5年10月28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澳大利亚农渔林业部关于澳大利亚柑橘输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
为使澳大利亚柑橘安全输往中国,根据有害生物风险评估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aqsiq)和澳大利亚农渔林业部(以下简称daff)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第一条
输往中国的澳大利亚柑橘果实,包括橙(citrus sinensis)、橘(citrus reticulata)、柠檬(citrus limon)、葡萄柚(citrus paradisi) (以下简称柑橘),应符合中国植物检疫有关法律法规,并满足本议定书规定的植物检疫要求。
第二条
柑橘不得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见附1)。
如果在柑橘产区发现aqsiq未评估的任何新的有害生物,daff应立即通告aqsiq,以便确定其检疫意义以及是否需要采取适当的检疫措施。
第三条
柑橘应针对实蝇采取果实中心温度1℃或以下持续16天以上的冷处理。在daff监管下,冷处理应按照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附2)或出口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附3)进行。
采用出口前冷处理的相关设施应经daff和 aqsiq共同批准,中方预检官员将对冷处理全过程进行监管,并审核冷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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