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河流保护条例
- 制定机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22年05月3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5月30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河流保护条例
(2015年6月8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5年9月2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1月24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部分单行条例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年2月15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单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县河流保护,防治水污染,保障行洪安全,保护水生态环境,提高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境内河流的保护与管理、水污染防治以及水域和岸线的保护与管理等。
本条例所称河流是指流经自治县境内的所有河流(包括人工水道以及河道型水库)。
第三条
河流保护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防治结合、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县的河流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将河流水域、沙洲、滩地发包经营。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流保护的组织、领导,将河流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河长制,建立健全河流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条
自治县水利和湖泊主管部门主管河道的建设、保护工作,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道稳定和行洪畅通,统筹协调河流保护中的规划制定、评价考核等重大事项。
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管水污染的防治,加强对污染源的控制和监督管理,定期监测河流水质,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巡查制度,确保水体不受污染。
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河道两岸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内坡耕地的退耕还林、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逐步提高森林覆盖率,涵养水源,防止水土流失。
自治县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公安、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河流保护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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