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单行条例的决定
- 制定机构: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13年06月1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3年06月17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单行条例的决定
(2013年1月11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2013年6月17日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单行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海北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抢牧滥牧的,责令其立即退出草场,赔偿损失,并处以每羊单位2~3元的罚款”修改为“抢牧滥牧的,立即退出草场,并依法赔偿损失”。
二、将《海北藏族自治州水利工程管护条例》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水费的,每月加收2%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水费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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