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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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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 制定机构: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26日文书字号:内发改价字(2009)976号
  • 生效日期:2009年05月26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内发改价字[2009]976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工商(物价)局、财政局、商务局、农牧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强化组织领导。按照自治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各地要切实落实“菜篮子”盟市长负责制,具体承担扶持生猪生产、完善生猪疫情防控、保持必要的地方储备、维护市场稳定、保障当地居民正常消费需求的责任。要建立由物价主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商务局、畜牧局、工商局、质监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参加的生猪市场调控应急会商机制,密切配合,按照《实施细则》职能分工做好各项生猪市场调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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