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汇法网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查询服务以及一站式找律师服务的法律网站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用水执法主体和农业用水缴纳水资源费问题有关情况的报告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 法规标题: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用水执法主体和农业用水缴纳水资源费问题有关情况的报告
  • 制定机构:河北省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03年09月11日文书字号:办字(2003)96号
  • 生效日期:2003年09月11日效力级别:公报报告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用水执法主体和农业用水缴纳水资源费问题有关情况的报告
(办字[2003]96号)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接到贵厅《关于请省政府协调解决节约用水执法主体和农业用水缴纳水资源费问题的函》(冀人常办函〔2003〕21号)后,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农业用水缴纳水资源费问题。省水利厅、省农业厅同意将《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修改为:“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其水资源费可以暂缓缴纳。缴纳的具体时间,由省人民政府规定。”二、关于节约用水的执法主体问题。省水利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第十二条第四款明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因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是节约用水的执法主体,有关部门应做好协同配合工作。省建设厅认为,《水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按照省政府批准的“三定”方案分工,城市节水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并负责全省城市的节约用水工作。因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是城市节约用水的执法主体。两个部门在节约用水执法主体认识上有分歧,主要是对《水法》第十二条第四款和第十三条第二款的理解不一致。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就这个问题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水法》第十二条第四款和第十三条第二款的内涵和外延作出解释,并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依法确定该项工作的执法主体。

如果您想查看法规全部详细内容,请登录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