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对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罪,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 制定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02年04月1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2年04月19日效力级别:文件解读/释义/问答
对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罪,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罪是1999年刑法修正案对1997年刑法规定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修正后规定的。根据修正后刑法的规定,构成本罪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构成犯罪的主体是没有取得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因而不具有经营上述业务的资格的单位或个人。
2.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明知未经批准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非法的,但是为了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仍然擅自设立上述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3.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实施了未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犯罪行为。我们国家对金融业实行特许制。根据《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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