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汇法网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查询服务以及一站式找律师服务的法律网站
 对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罪,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 法规标题:对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罪,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 制定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02年04月1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2年04月19日效力级别:文件解读/释义/问答
对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罪,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罪是1999年刑法修正案对1997年刑法规定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修正后规定的。根据修正后刑法的规定,构成本罪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构成犯罪的主体是没有取得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因而不具有经营上述业务的资格的单位或个人。

2.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明知未经批准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非法的,但是为了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仍然擅自设立上述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3.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实施了未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犯罪行为。我们国家对金融业实行特许制。根据《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 ...

如果您想查看法规全部详细内容,请登录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