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决定
- 制定机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1年10月08日文书字号: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号
- 生效日期:2012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第23号
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9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0月08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审的《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2011年9月1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2011年10月8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和停放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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