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蚌埠市养犬管理条例(2022年9月29日修正版)
- 制定机构: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2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9月29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蚌埠市养犬管理条例(2022年9月29日修正版)
(2019年8月23日蚌埠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2022年6月30日蚌埠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改 根据202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关于修改<蚌埠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军事机关、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养犬管理实行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养犬管理按照限养区和非限养区实行分区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限养区,其他区域为非限养区。
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养犬管理的重大问题。
养犬管理工作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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