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石嘴山市城市公园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0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石嘴山市城市公园管理条例
(2022年8月30日石嘴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公园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园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具有良好园林景观和相应的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文化健身和防灾避险等功能,向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公园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公园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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