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 制定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05月2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2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和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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