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2021年9月30日修正版)
- 制定机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3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9月30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2021年9月30日修正版)
(2011年1月14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6年7月29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1年9月29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六件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旅游价格行为,维护旅游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经济特区内发生的旅游价格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旅游价格是指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产业体系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购物、娱乐等要素的价格。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价格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价格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旅游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管理形式:
(一)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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