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建立完善企业公示信息轻微差错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以下简称企业公示信息轻微差错免列异)容错机制,创新信用监管制度,加快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将信用约束重心从侧重事后列异列严向侧重事前教育引导树立诚信意识与事后列异列严相结合转移,引导失信企业被列异前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强化信用修复,激发企业诚信守法意识,以柔性监管助推商事主体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20修订)》《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工商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企业公示信息轻微差错免列异重要意义
企业公示信息轻微差错免列异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检查过程中,根据调查核实结果,综合考虑企业公示信息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行政指导等措施,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进行信用修复,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定性为公示信息轻微差错行为,不予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对企业公示信息轻微差错免列异,是对《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关于“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包容审慎监管”“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不予处罚”“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确保过惩相当”“建立健全信用修复配套机制”等规定的细化和明确,是积极回应市场主体关切、落实包容审慎监管要求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提升企业诚信守法意识,促进市场主体快速发展;有助于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助力市场主体复工复产;有助于鼓励企业主动纠错,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对于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更大程度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原则
(一)包容审慎监管。一是企业该项公示信息首次出现轻微差错的;二是企业年报填报不一致,但差距不大,不影响社会对企业经营状况正确判断的;三是非主观故意导致的填报马虎或操作失误,且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四是对公示信息填报错误经提示及时修改完善履行公示义务的;五是企业主动纠错的。对于不予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轻微差错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提升企业的诚信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二)严格依法监管。涉及公共安全、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或连续2次以上出现相同公示信息错误行为,或已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存在利益纠纷,或拒绝配合抽查检查或不提供受检材料,或未在责令改正期限改正的企业,不适用轻微差错免列异措施。
(三)严格程序规范。市场监管部门在针对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后,列出认为符合本指导意见规定情形的企业清单,经集体讨论研究不予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轻微差错行为和拟采取的行政指导措施,并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引导企业开展信用修复,诚信守法经营。省局科技信息处负责完善免列异技术保障,并为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定时开通信用修复权限。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机构做好相关工作台账及资料归档,不断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三、其他有关事项
企业公示信息轻微差错免列异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工作实践适时予以调整。免列异措施由企业登记机关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