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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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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制定机构: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21日文书字号:吉人社联〔2024〕43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5月2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吉人社联〔2024〕4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就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明确相关工作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是贯彻落实中央指示精神、省委省政府促进企业稳岗发展和高校毕业生留吉就业创业、保障民生的具体体现,各地要把落实失业保险助企惠民政策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好,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

二、把握政策,精准实施。一是顶格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稳岗返还比例为大型企业按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企业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稳岗返还资金用于降低生产经营成本的支出要依法合规。二是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主动申请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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