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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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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 制定机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12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2017年1月20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2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做好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扎实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有权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和有关组织应当尊重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按照职责认真研究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必要条件,对有关机关、组织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五条

代表要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积极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六条

代表可以通过参加视察、专题调研、代表组活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等方式,深入调查研究,对本市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有关组

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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