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
- 制定机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05月2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5月26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
(2007年7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2年5月26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和有关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体现港口的发展和规划要求,并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港口工作,其所属的港口管理机构负责港口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港口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港口建设、经营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经营港口,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
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
全省港口布局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组织编制,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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