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汇法网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查询服务以及一站式找律师服务的法律网站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工作的通知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 法规标题: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构: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10日文书字号:黑人社发〔2022〕12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6月10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工作的通知
黑人社发〔2022〕12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管理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实施缓缴政策实施范围

(一)实施范围

1.《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和对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22〕10号)规定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延长至2022年底。

2.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为... ...

如果您想查看法规全部详细内容,请登录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