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构: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10日文书字号:黑人社发〔2022〕12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6月10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工作的通知
黑人社发〔2022〕12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管理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实施缓缴政策实施范围
(一)实施范围
1.《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和对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22〕10号)规定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延长至2022年底。
2.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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