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铜陵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1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3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铜陵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条例
(2023年10月27日铜陵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枞阳县县城规划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排放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活污水,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餐饮、居民等日常生活排出的污水,以及符合标准可以排入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设施进行集中处理的其他污水。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建设、竣工验收、运营以及生活污水排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拟排入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设施的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等污水进行检测、监测,依法查处违规排放行为。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食品摊贩违规倾倒生活污水以及利用城市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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