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1月20日修正版)
- 制定机构: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22年01月2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2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1月20日修正版)
(1996年2月11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22年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议事。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遇有特殊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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