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西藏自治区登山条例
- 制定机构: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31日文书字号:〔2023〕9号
- 生效日期:2023年1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2023〕9号
《西藏自治区登山条例》已由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3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07月31日
西藏自治区登山条例
(2006年6月1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7月31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登山活动管理,促进登山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登山活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登山活动,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海拔五千五百米以上的相对独立山峰区域开展攀登、攀岩、滑雪登山、滑翔等探险活动。
第三条
登山活动应当坚持安全优先、救援有序、生态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发挥本区域山峰资源优势,推进登山与旅游、文化相融合,将登山活动与促进全民健身等体育运动相结合,推动登山特色产业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和社会需求,结合自然资源状况和生态保护要求,依法开展登山活动资源调查与风险评估,完善公共服务,实现科学有序开发。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登山活动的管理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登山活动管理的相关工作。
山峰所在地县(区、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提供登山公共服务,加强安全警示、安全防范与应急处置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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