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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掌握地方性法规清理标准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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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掌握地方性法规清理标准问题的答复
  • 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 发布日期:1996年11月0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6年11月08日效力级别:法律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掌握地方性法规清理标准问题的答复
(1996年11月8日)


江苏人大常委会法制室1996年11月8日请示:

行政处罚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应当进行清理,清理的标准如何掌握?如何确定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突破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答复如下:

在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地方性法规对设定了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应当予以清理。

在国家已经制定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地方性法规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其清理的标准,除了要依照行政处罚法外,还要依照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超越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应予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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