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标准
1、县城繁华街道地段,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在80米---100米(原则上执行上限,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给予特殊照顾的执行下限;县城繁华街道地段的介定根据城市发展情况实行一年一公示);
2、其他街道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在150米-200米(原则上执行上限,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给予特殊照顾的执行下限);
3、实行统一管理的社区、封闭式住宅小区内可按每满100户设置一个零售点,零售户之间应当留有合理的间距,政府食堂、较大的厂区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4、农村小中型综合性农贸市场内原则上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2个,并要有一定的间距,县城大型综合农贸市场不超过4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零售点之间间距不得小于50米;
5、农村集镇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在100米-150米(原则上执行上限,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给予特殊照顾的执行下限);
6、主支公路沿线可根据人口密度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原则上一个村设置一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也可以农村每条主、支公路沿线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布局,且每个零售点之间应当留有合理的间距;
7、汽车站内设置的烟草制品零点必须有固定经营门市,不得占道经营,零售点之间间距不得低于50米(车站内的较大商场、超市不受此条限制);
8、申请人属于特殊人群的,比如:退役残疾军人、英雄模范、残疾人、下岗职工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英雄模范及五级以上(原二等甲级以上)退役残疾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确因生活困难的,不受合理布局间距限制;
9、凡因政府组织的公益性拆迁(不含商业性房地产开发)使烟草制品经营户发生地址变更,政府重新安置后烟草制品零售户又要求回迁到原址经营的,在没有违法记录的情况下,取得政府相关部门拆迁安置证明后,由当事人向县烟草专卖局提出经营地址变更申请,其回迁到原经营场所的不受间距限制;
10、市、县双建工程中的超市和便民店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合理布局限制。
11、辖区内较大的超市(城区超市面积不得低于100平方米,集镇超市面积不得低于80平方米,超市面积必须是相互贯通的门市)和具有较大经营规模的宾馆、酒楼、茶楼、歌舞厅、洗浴保健场所等高档娱乐场所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合理布局限制。